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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(二次修正版)

 据悉,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,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,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。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

 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.